1)887-889_石油咽喉保卫战(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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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律师说,日本对侵华历史问题的态度一直坚持‘不赔偿、不道歉、不认账’的‘三不’原则,要想扭转他们‘拒绝承担战争责任和赔偿’的方针并非易事。日本政府对付民间索赔就是靠三招“国家无答责”、“除斥期间”和“个人请求权”。

  “国家无答责”,是日本天皇制度下的一条法理,即国家不因国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战后,日本《民法》彻底取消了这一法理,但仍有日本人坚持认为事发当时是在民法取消之前,因此事发时仍为国家无答责,如果中方非要追溯到几十年前的事,就只好按当时的法律衡量。“除斥期间”是指诉讼时效问题,即只要过去了二十年,针对非法行为请求诉讼的权利就消灭了。“个人请求权”则是指972年中日签署的《中日共同声明》中,中国已经放弃了战争赔偿请求权。

  我们认为这三个理由都不成立。首先我们现在的诉讼是按照日本国内法,“国家无答责”本身已失去法律效力,事发时固然日本国内法没有取消这个国家无答责,但是事发地在中国,只能按中国法律处理,从国际战争角度看,要按照国际法处理,而中国当时的和现在的法律、成文国际法和不成文国际法都没有“国家无答责”这回事,你日本国家发动的侵略战争,你不负责谁负责?对于“个人请求权”问题,我们内部有人主张以全国人大未曾批准中日联合声明为由指出该声明尚未在中国法律上生效,不过立即就被内部否了,因为978年的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即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认了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的决定,我国政府至今坚持《中日联合声明》促进中日友好的立场始终未变。但是,国内国际法律界主流意见认为,中国放弃的是国家赔偿权利,而不是个人赔偿要求权,从法理上讲,国家是不能代理国民放弃某些权利的。所以这两条,日方自己也认为难以自圆其说。

  困难的是时效问题。既然是民间索赔,民事时效是很难绕过去的。以往我们几次索赔官司往往输在这条表面理由上。战争过去快70年了,那时的证人绝大多数都已故去了,日方律师说从945到95的二十年内中国平民未曾提出索赔要求,也没有时效接续。

  沈湘一直脸朝外观察环境,听到这里忍不住转过脸看着程律师问“那怎么办?”

  程律师沉了沉说“上周东京特别民事法庭开庭辩论。日方在所有法理都被我们驳倒的情形下,不出所料拿出时效问题这最后一招,……”

  东京特别民事法庭,中国民间索赔团出庭的200余人,连同有正义感同情中国受害民众的日本友人,都在紧张地盯着中方律师席上站立的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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