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96章_细说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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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凡侨寓秘国(之)无论何国人民,(对官厅)呈禀式样最优者,华工应一体均霑其益。”

  此后秘鲁在华招工的方式,应依照《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款》的规定,“别有招致之法,均非所准”。“不准在澳门及各口岸,勉强诱骗中国人运载出洋。违者其人严惩,船只罚办。”

  《中秘通商条约》一共有十九条,在同治十三年(1874年)签订。秘鲁不费一船一炮,获得了列强所获得的“最惠国条款”。凡是列强所享有的在华特权(包括协定关税与领事裁判权),秘鲁一体均沾。

  然而,这条约并未换约生效,原因是容闳以查办专员身份去秘鲁,查办以后给总理衙门报告,说:“华工到彼,被卖开山种蔗及(在)糖寮、鸟粪岛(工作),(备受)虐待。合同限内,打死及自尽,投火炉、糖锅,死者甚多,实可惨悯。”

  清廷派丁日昌,于光绪元年秘使受勒谟尔来华之时负责换约。丁日昌要求受勒谟尔发表一个声明:“声明换约后,即当遵约办理,再不能仍照从前之凌虐。”受勒谟尔不等丁日昌把话说完,就“怫然”而去。丁日昌于是报告总理衙门,主张“暂缓换约”。

  这件事,一直拖到宣统元年,才由伍廷芳于谒见秘鲁总统以后加以解决,由伍廷芳与秘鲁外交部议定“废除前例证明书”九条(其实不是什么证明书,而是一种“约定书”)。,

  那时候,宣统元年,秘鲁自身已有劳工组织进行排华,秘鲁政府只嫌华工去秘鲁的太多,而不再有兴趣纵容歹人诱骗华工进口了。

  《细说清朝》一一八、对日本立约

  在同治年间李鸿章所经办的外交大事之中,以对日立约与结束琉球渔民被杀案为最重要。

  日本明治天皇在同治九年,派他的外务权大丞(署理外交部副部长)柳原前光到天津,拜会李鸿章与“三口通商大臣”成林。

  柳原前光托李鸿章与成林,转递一封日本外务大臣副岛种臣要求订立条约的信。总理衙门的若干位大臣认为对日本只可通商,不可立约。李鸿章特地上一个奏章,坚持对日本不但应该通商,而且可以立约。曾国藩也上了一本,支持李鸿章的意见。

  慈禧太后在同治十年(1871年)五月,指定李鸿章负责对日本的交涉,授权李鸿章立约。这时候,日本又派藏卿(财政部部长)藤原宗城前来。双方会谈了很多次,终于在七月二十九日(9月l3日)把中、日间第一次的条约订立成功,分为十八条,附通商章程三十三条。

  这条约的上要内容是:(一)没有最惠国条款;(二)领事裁判权与协定关税,彼此互享(不像中英、中法、中美等条约,只是英、法、美等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向中国不能在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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